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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运动与被告李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运动
徐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魏巍(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田某某

原告:刘运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徐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巍,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清苑县望亭乡御城村。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清苑县望亭乡御城村。
原告刘运动与被告李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运动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宁、魏巍,被告李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运动主张被告李某某借款104000元,被告田某某为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且二被告认可借条的真实性,故原告刘运动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04000元。被告田某某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11439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运动借款104000元及利息11439元,被告田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运动主张被告李某某借款104000元,被告田某某为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且二被告认可借条的真实性,故原告刘运动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04000元。被告田某某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11439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运动借款104000元及利息11439元,被告田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刘军庆
审判员:许继革
审判员:李东亮

书记员: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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