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天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银行、刘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河北天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李银行
刘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银行,男,成年,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天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银行、刘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元,由被告河北天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银行、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元,由被告河北天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银行、刘某负担。

审判长:刘丽华

书记员:康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