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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实业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同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增仙,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鑫,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实业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亚楠,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
法定代表人:陈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胜飞,系辽宁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实业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卫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马艳娟、人民陪审员曹丽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增仙、张鑫,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亚楠,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景胜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7年2月6日上午9点,原告所住沈阳市铁西区强工二街***家中自来水主管线破裂,造成原告家中被淹,致地板、大白、立柜、角线、冰箱、米、面等生活用品被淹,经济损失达4000元人民币。案涉房屋归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维护。2011年铁西区房产局对破裂主管线更换过。自来水公司因打电话通知关闭水阀,无人值守,耽误时间。破裂管线更换单位与案涉房屋归属单位均未尽到管理、维修义务是造成管线破裂的重要原因。其邻居五家均起诉原告财产损害赔偿,法院均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后原告已全部赔偿完毕,三被告应共同承担原告被水淹的财产损失和受理费及5户被水淹的财产损失10500元和案件受理费264元。原告诉讼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000元;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邻居家的共同财产损失费10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64元;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是案涉房屋的维修义务主体,不应承担涉案房屋自来水管线爆裂的赔偿责任。案涉房屋原为我公司分配给公司职工张维君作为宿舍使用的自管公有住房,1997年我公司依照当年的房改政策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张维君,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案涉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义务自此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承担。张维君在房改时交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按规定存入沈阳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案涉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及管理义务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我公司对该房屋无任何维修和管理义务;2.沈阳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应当对案涉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实施维修和管理。原告诉称2011年铁西区房产管理部门曾经更换过破裂的自来水管线,说明该单位对案涉房屋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负有维修和管理义务;3.供水单位作为案涉房屋供水管线和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原告擅自改动自来水管线,应当对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综上,我公司既非案涉房屋的产权单位,也非爆裂管道的维修义务主体,故对管道爆裂产生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实业公司辩称,我单位不是案涉房屋的建设单位;也不是案涉房屋的产权单位;更不是案涉房屋的管理物业单位,原告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房屋产权归属是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由其管理;2.该房屋的附属设施维修自来水公司没有维修义务,事发之前华晨金杯公司或者是铁西区房产局对已经损害的爆裂水管进行维修;3.水管爆裂后由于泵房无人看守,自来水公司在接到爆裂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泵房将阀门关闭。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沈阳市铁西区强工二街***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系案涉房屋的原产权单位。2017年2月6日上午原告房屋内自来水表前的自来水主管道爆裂发生漏水,导致原告房屋的地板、墙围及大白、自来水主管线下方柜子、室内两扇门受损。因此次漏水,造成原告房屋所在单元的*************室不同程度受损,该五户就漏水受损主张原告赔偿已诉讼至法院,本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由原告赔偿上述五户财产损失共计10500元、诉讼费264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社区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照片打印件、民事判决书,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沈阳市已售公有住房清册、编号0259710号房屋出售专用收款收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照片,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房屋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住房后,仍负责公共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及管理。本案,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主张其不是案涉房屋的维修义务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其作为案涉房屋的原产权单位,应当对公用部位的自来水管道承担维修管理义务,但其未尽管理义务,导致自来水主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及五户邻居家中财产损失,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地板、墙围及大白、自来水主管线下方柜子、室内两扇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4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受损物品价值相对较低,不宜进行评估,本院根据损失情况及受损物品的市场价值酌定支持3000元。关于其他五户的财产损失10500元及诉讼费264元,原告已经先行赔付,故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10764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财产损失3000元;
二、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赔偿款10764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9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卫华
代理审判员 马艳娟
人民陪审员 曹丽娜

书记员: 王诗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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