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张慧勇,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清与被告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清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55.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肖 毅
书记员: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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