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如,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福,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如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如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刘某如负担。
审 判 长 王伟东 代理审判员 李 坤 代理审判员 李 欣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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