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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塔某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申芳(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正定县正定镇塔某某村民委员会
叶立新(河北石家庄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正定镇塔某某村。
委托代理人申芳,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塔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桂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立新,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塔某某村民委员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塔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塔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塔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兰保环
审判员:任泽庆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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