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住河北省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