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张铁法
原告:刘某某(又名刘宏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雄州镇大阴村。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铁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雄州镇南辛立庄村。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铁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张瑞香,被告张铁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4年11月,被告购买原告的装修材料,欠原告装修材料款6000元未付。
2014年11月11日,被告出具欠款6000元未付的欠条一张。
该欠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6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起诉日起至款付清止。
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铁法辩称,一、自2014年9月底,刘某某给本人安装室内门和窗户口,当时窗户口有一条做反了,不合格,至今没有安装,要求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赔偿本人延误工期费五千元。
二、自2014年农历十月初四,当天我家正安装水暖、彩钢,有水暖彩钢师傅为证,刘某某之妻拿走不合格的窗户口,至今一年零三个月,既没打过电话,更没见过面,何来多次催要本人未还,此乃刘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供假证,已构成诽谤诬告,对本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赔偿本人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三、我室内门口尺寸为高2.07米,宽90厘米,门做成后应为高2.03米,宽85-86厘米,现实际门高2米,宽80厘米,既不够高又不够宽,要求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近期内在保质量的前提下更换合格门,并赔偿拆装修补费、打扫卫生费、误工费共计一万元。
以上所述,句句属实,恳请人民法院公断,我所欠之款一分不少归还,但刘某某必须赔偿我一切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张铁法向原告购买装饰装修材料,并向原告订做木门及窗口,原告在向生产厂家订制后,负责为被告安装木门和窗口,为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鉴于本案双方主要纷争为木门及窗口安装,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在为被告测量、定做木门及窗口后,应为被告安装。
原告完成相应工作后,被告出具欠条,应认定为对欠款事实的认可,被告理应支付相应欠款6000元。
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审理。
被告称木门尺寸不对,要求原告拆除更换木门后付款,鉴于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及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原告表示自愿放弃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铁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款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铁法向原告购买装饰装修材料,并向原告订做木门及窗口,原告在向生产厂家订制后,负责为被告安装木门和窗口,为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鉴于本案双方主要纷争为木门及窗口安装,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在为被告测量、定做木门及窗口后,应为被告安装。
原告完成相应工作后,被告出具欠条,应认定为对欠款事实的认可,被告理应支付相应欠款6000元。
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审理。
被告称木门尺寸不对,要求原告拆除更换木门后付款,鉴于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及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原告表示自愿放弃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铁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款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金卫东
书记员: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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