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子勋 审 判 员 常忠学 代理审判员 刘丽华
书记员: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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