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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子勋 审 判 员  常忠学 代理审判员  刘丽华

书记员: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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