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宪
李某某
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立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立宪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顺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立宪,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旭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被告欠原告煤款事实清楚,理应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619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被告欠原告煤款事实清楚,理应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619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9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顺昌
书记员:郝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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