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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城关镇东牛北庄富贵路21号。
委托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成年,住河北省容城县小里镇黑龙口村。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艳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关系,2011年7月16日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刘某某现金壹万玖仟伍佰肆拾元(19540),黑龙口王某,2011年7月16日。
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推脱,至今未能偿还,故此原告起诉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95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未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种子,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下欠款1654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人民币16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种子,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下欠款1654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人民币16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李萍

书记员:沈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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