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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耿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
耿某甲
胡某
耿海啸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甲。
被告胡某。系被告耿某甲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耿海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二被告的长子。
原告刘某诉被告耿某甲、胡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希同、被告耿某甲和胡某的委托代理人耿海啸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耿某甲和胡某的委托代理人耿海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耿海军死亡后,原告刘某系未成年人耿某乙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其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耿某乙应由其监护人抚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的婚生长子耿桀骜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耿海军死亡后,原告刘某系未成年人耿某乙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其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耿某乙应由其监护人抚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的婚生长子耿桀骜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旭东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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