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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逯立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法定代理人:刘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立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城,荆门市东某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某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某区象山大道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06928046U。负责人:吕亚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琼、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逯立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书记员代 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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