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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福林诉被告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福林
祖宝军(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刘福林,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祖宝军,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林诉被告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林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刘福林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刘福林负担。

审判长:李云飞
审判员:吴岭
审判员:刘国军

书记员: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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