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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讷河市富源林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
讷河市富源林场
张宝勤(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男,系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讷河市富源林场,住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张臣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勤,系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讷河市富源林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商议解决,故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商议解决,故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宏志

书记员:谷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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