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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某
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林美娜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郑丽欢,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李振波,任总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
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
委托代理人林美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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