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某
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林美娜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郑丽欢,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李振波,任总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
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
委托代理人林美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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