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王雅新,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
委托代理人于成文,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杰
书记员:高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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