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忠海,系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英,系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鹏飞、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长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杨鹏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苑晓红 审 判 员 孙茂隆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书记员:聂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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