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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河北省保定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河北省定州市人。
被告: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建华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161号。
主要负责人:魏岐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寒晖,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超华,被告保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张丽红,被告人保北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寒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下列事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10月23日14时5分许,张永军醉酒驾驶原告刘某某所有的冀FXRXXX号轿车,沿京深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望都县赵庄村(185公里+380米)路段时驶入逆行,与由北向南行驶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被告保运公司所有的冀FG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永军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望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望公交认字[2016]第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永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财产损失构成:原告刘某某的冀FXRXXX号轿车经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实际核损金额为人民币36,695元,原告支付公估费2,200元。
四、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类型及主要内容:被告保运公司的冀FG3986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北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6日。
五、其他必要情况:原告刘某某系张永军之妻,被告张某某系被告保运公司的员工。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刘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公估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06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七、被告保运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刘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人保北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保运公司按照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比例赔偿。评估费、诉讼费应由被告人保北市支公司承担。
八、被告人保北市支公司的答辩意见:1、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2、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
九、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冀FG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与张永军醉酒驾驶的冀FXRXXX号轿车相撞,造成张永军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冀FG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北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法应由被告人保北市支公司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保运公司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刘某某的冀FXRXXX号轿车车辆损失费为36,695元,公估费为2,200元,合计38,895元。被告人保北市支公司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余额36,895元由被告保运公司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11,069元。
综上所述,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车辆损失费、公估费合计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车辆损失费、公估费合计人民币11,069元;
三、被告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上各项有给付内容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负担10元,被告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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