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刘清波诉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清波,男,1950年4月15朱出生,汉族,铁锋区政协退休干部,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中东社区260组中东小区10号楼D-303,身份证号2302041950041514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娟,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建华区军校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8号楼。
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清波与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清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娟、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林、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立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清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立即迁出00170商铺(B144号)并支付租金96,000.00元(按市场价格支付);2、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支付所欠房租8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店内00170商铺(B144号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70号)产权所有人,2006年8月5日原告与(原鸿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现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12326.60元,租期8年.合同截止时间2014年8月9日。合同同时约定承租方在租期内有转租权。合同租赁期内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该店铺转租给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使用。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交回此店铺遭到拒绝,被告以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其20年为由拒不迁出该店铺且不支付租金。因2014年原被告合同到期,被告华联无权在租赁其外继续对外租赁。现在齐齐哈尔润泰商业邮箱公司拟已经侵占非法经营2年之久。被告华联原租赁合同尚欠租金至今也未能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原告刘清波取得建华区鸿福大厦一层B144商铺所有权的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自该时间起,原告刘清波享有对该商铺的物权权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的规定,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将案涉商铺转租给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的时间发生在原告刘清波取得商铺所有权之前,因此原告刘清波应当按照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关于要求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迁出商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1月7日,即原告刘清波取得案涉商铺所有权时,按照每日每平方米0.25元的标准向原告刘清波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签订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远远超出其与原告刘清波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致使原告刘清波不能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财产,其应对原告刘清波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因其本次诉讼并未提出相关诉讼请求,可另行解决。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8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9日期间的商铺租金应予给付,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刘清波房屋租金元(2014年11月7日至2016年10月7日);
二、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刘清波商铺租金元(2008年8月10日至2014年8月9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福龙

书记员:马丽丽 处理过的文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