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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宏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宏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宋广兵
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宏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康保县西大街跃源小区底商6号。
法定代表人闫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广兵。
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宏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焦志华
审判员:安元星
审判员:卢有智

书记员:侯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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