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海军,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平泉县。
委托代理人王琪,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
被告纪某,住河北省承德市。
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纪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对被告纪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0元,退还原告250.00元。
审判员 王亚娟
书记员:李芷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