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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海军诉被告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海军,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平泉县。
委托代理人王琪,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
被告纪某,住河北省承德市。
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纪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对被告纪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0元,退还原告250.00元。

审判员  王亚娟

书记员:李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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