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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窦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许健(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窦某某
张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许健,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某某,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告:张某,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62-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窦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窦某某、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窦某某、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窦某某、张某的起诉。

审判长:胡德忠
审判员:魏云良
审判员:李朝霞

书记员:韩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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