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育房地产有限公司
左涛云
董秋敏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育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胜华。
委托代理人左涛云,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秋敏,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某育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王炳生
审判员:陈小冲
审判员:王雪
书记员:郑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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