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育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胜华。
委托代理人左涛云,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秋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启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卫东,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某育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王炳生
书记员: 郑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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