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虹
书记员: 郝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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