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二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某某、陈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一、对被告徐某某、陈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财产原告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XXXXXXXXXXXXX)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袁京顺
书记员: 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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