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胜
屈乐文(黑龙江屈乐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刘某胜,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屈乐文,黑龙江屈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胜诉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0元,减半收取580.00元,财产保全费320.00元,合计900.00元,由原告刘某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0元,减半收取580.00元,财产保全费320.00元,合计900.00元,由原告刘某胜负担。
审判长:刘继东
书记员:王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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