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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永安、李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永安
李某
梁春海(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某

原告刘永安。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梁春海,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
原告刘永安、李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市支行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王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二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某还借款本息合计89486.41元后,有权依法向被告王某某追偿。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代偿款89486.4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二原告代偿款89486.41元;
二、被告张某对上述代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7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1018.5元,由被告张某承担10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市支行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王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二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某还借款本息合计89486.41元后,有权依法向被告王某某追偿。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代偿款89486.4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二原告代偿款89486.41元;
二、被告张某对上述代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7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1018.5元,由被告张某承担1018.5元。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袁军鹏
审判员:崔会强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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