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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欣然与被告王春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欣然
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王春某
李某某

原告刘欣然。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然与被告王春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欣然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欣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欣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9.43元,由原告刘欣然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欣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欣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9.43元,由原告刘欣然负担。

审判长:王亚欣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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