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孙某某
殷宝信(围场纪元法律服务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刘雨轩
原告刘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孙某某,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殷宝信,围场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路化工街,
法定代表人杨国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雨轩,飞宇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孙某某诉被告飞宇房产地公司房屋拆迁置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孙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郝建朋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左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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