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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
负责人:李振波,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韦
审判员:常黎霞
审判员:李玉明

书记员: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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