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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贾某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涿州市。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凌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且被告当庭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刘佳宁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龄尚幼,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每月工资为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有婚后几年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如离婚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案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佳宁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于每月的15日前给付),直至孩子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准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且被告当庭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刘佳宁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龄尚幼,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每月工资为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有婚后几年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如离婚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案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佳宁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于每月的15日前给付),直至孩子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准另行结婚。

审判长:万一鸣
审判员:李明明
审判员:辛龙影

书记员:李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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