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某,男。
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
负责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舒展 人民陪审员 曾 新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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