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郭某甲
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牛某某
郭某乙
原告刘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系原告表弟。
被告郭某甲,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住涿州市,系郭某甲之妻。
被告郭某乙,住涿州市。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李某某,被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徐君、牛某某,被告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将他人财产先予以分出。经审理,被继承人郭某丙与原告刘某某、二被告及其妻儿一直共同生活,原告要求分割的涉案房产虽均登记在郭某丙名下,但实为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刘某某之夫郭某丙去世前一直未分家,在未进行分家析产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无法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因涉案房产并非确定的遗产范围,本院不予进行评估,诉讼费按件收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将他人财产先予以分出。经审理,被继承人郭某丙与原告刘某某、二被告及其妻儿一直共同生活,原告要求分割的涉案房产虽均登记在郭某丙名下,但实为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刘某某之夫郭某丙去世前一直未分家,在未进行分家析产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无法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因涉案房产并非确定的遗产范围,本院不予进行评估,诉讼费按件收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赵芳
审判员:封玥矫
书记员: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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