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杨某甲
杨某乙
杨某丙
杨某丁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系原告长女
被告杨某乙,系原告次女。
被告杨某丙,系原告三女。
被告杨某丁,系原告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各负担10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各负担10元。

审判长:王莉娟

书记员:何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