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杨某甲
杨某乙
杨某丙
杨某丁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系原告长女
被告杨某乙,系原告次女。
被告杨某丙,系原告三女。
被告杨某丁,系原告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各负担10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各负担10元。
审判长:王莉娟
书记员: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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