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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刘云齐
杨某某
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齐。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云齐、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新乐
审判员:陈胜贵
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石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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