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何某某
何某甲
原告刘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涿州市。
被告何某某,住张家口市。
被告何某甲,住张家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何某某、何某甲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邵锁强
书记员:刘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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