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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苏某某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洋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张峰
苏涛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洋,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籍贯雄县,农民,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峰,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雄县,农民,住雄县。
被告:苏涛,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籍贯,雄县,农民,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张峰、苏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4年1月4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洋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洋负担。

审判长:马献民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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