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盛元平(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何倩(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小学校
许某
许某某
牟某
原告刘某,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住所地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盛元平,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倩,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小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许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许某某,住所地同
被告许某。
被告牟某,住所地同
被告许某。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小学校、许某、许某某、牟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曹东霞
书记员: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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