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汉族,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关玉春,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新华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茂利,男,鑫塔水泥经营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艾立鹏,男,鑫塔水泥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希望与被告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 张志聘 审判员 付庆伟 审判员 戚秋敏
书记员:姜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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