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耿振军(河北涿州路达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韩冬焕(河北涿州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耿振军,涿州市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韩冬焕,涿州市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起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来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振军和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冬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后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应相互沟通,相互谅解,和睦相处。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失去信任,且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后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应相互沟通,相互谅解,和睦相处。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失去信任,且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审判长:郭来运
书记员:韩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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