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款57000元,举行结婚仪式后被告长期在娘家居住,拒绝与原告同居,并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57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状中起诉的被告姓名有误,不符合本院对本案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三强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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