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承某大正筑业有限公司
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被告承某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白云小区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段裕临,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承某大正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00元,减半收取61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经审查,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00元,减半收取61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白明玉
书记员:刘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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