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刘某甲
章某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章某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文田
书记员:史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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