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姜某
方某
原告:刘某
原告:姜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唐早,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
原告刘某、姜某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姜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某、姜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某、姜某负担。
审判长:李德昭
审判员:黄有美
审判员:顾秋玲
书记员: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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