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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姜某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姜某
方某

原告:刘某
原告:姜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唐早,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
原告刘某、姜某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姜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某、姜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某、姜某负担。

审判长:李德昭
审判员:黄有美
审判员:顾秋玲

书记员: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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