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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臧某某、臧某某、臧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臧某某
臧某某
臧某某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臧某某、臧某某、臧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8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8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孟雁同
审判员:王东
审判员:曹春林

书记员:杨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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