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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清诉被告赵某某、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清
关玉春(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刘某

原告刘某清,男。
委托代理人关玉春,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清诉被告赵某某、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遗漏共同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遗漏共同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长:徐维琴
审判员:吕乃顺
审判员:张芹

书记员:吴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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