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陈绍春(黑龙江天盾律师事务所)
虎林市龙垦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女,39岁。
委托代理人陈绍春,黑龙江天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林市龙垦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虎林市龙垦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核实,原告称张X甲的父亲张X乙健在,原告与张X甲有婚生女张X丙、张X丁。依照法律规定张X甲的合法继承人均应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本案仅以刘某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经核实,原告称张X甲的父亲张X乙健在,原告与张X甲有婚生女张X丙、张X丁。依照法律规定张X甲的合法继承人均应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本案仅以刘某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
审判长:张伟林
审判员:赵春玲
审判员:刘明艳
书记员: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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