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吕学军
林蒙
晋某某
李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蒙,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晋某某、被告李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晋某某、被告李某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邵晓彦
书记员:刘会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